上 訴 人 招財進寶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111年度勞訴字第244號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
上訴聲明請求:「與被上訴人間之僱傭關係不存在。」亦即上訴人確認
兩造間僱傭關係不存在所有之利益,即被上訴人繼續受僱於上訴人
期間內
按月可得之工資。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以被上訴人5年內之收入總數定之。按每月薪資及提撥退休金38,178元計算,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90,680元(計算式:38,178元×12個月×5年=2,290,68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