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利台貨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吳孟錥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0,7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