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超群
李秀靜
即 被 告 乾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院第一審判決係為上訴人全部敗訴判決,則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共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原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0,600元,
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0,267元(計算式:90,600元×2/3=60,4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0,200元(計算式:90,600元-60,400元=30,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