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金群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17,100元(計算式:36300×12×5+239100=0000000),應徵上訴裁判費37,4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