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3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20號
原      告  王志舜 
被      告  新潮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見草 
訴訟代理人  陳柏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判決之主文公告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公告之主文欄第四項「訴訟費用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20號判決公告之主文欄第4項原記載分別為:「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是上開判決公告之主文欄第4項之記載係誤寫,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第1項所示。
二、又判決應公告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23條第1項所明定,本院判決主文之公告皆於附註欄註明公告之主文如有誤載,以判決原本為準,茲查本判決主文公告之內容有如本裁定主文所載誤寫之顯然錯誤,揆諸前揭規定法理,自得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