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高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凱鈞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6,3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