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9號
原      告  王歆淳 

被      告  捷世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月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1年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7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