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張群偉
被 告 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二、請求之基礎
事實同一者。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五、該
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
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
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六、訴訟進行中,於某
法律關係之成立
與否有爭執,而其
裁判應以該
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第1項)。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
異議,而為
本案之
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第2項)。」。據此,原告於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後,如欲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即需符合
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各款及第2項等規定之要件,始得為之,否則其訴之變更或追加為不合法,不應准許。
二、原告於民國110年8月16日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間之僱佣關係存在等,
嗣於111年8月25日以民事追加
訴之聲明狀,追加被告公司訴訟代理人邱紹祐為
本件被告(見本院卷第237頁)。
惟查:原告之原訴係依據
兩造之勞動契約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確認其與被告公司間之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被告公司給付工資、及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等。而追加新訴係依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請求揭穿被告公司面紗令被告公司股東即追加被告邱紹祐負擔清償責任,2者之原因事實顯係基於各別獨立之法律關係,並無請求基礎事實同一之情事。被告公司及追加被告並均已明示不同意原告所為訴之追加(見本院卷第277頁)。復原告在原訴提出之訴訟資料,於追加新訴並無可相互援用之情形,若准許原告為訴之追加,勢必另行調查證據,將有礙被告公司訴訟防禦權之行使, 且徒使原訴之終結造成延滯。準此,原告在本件訴訟所為訴之追加,
核與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之要件不符,應認原告所為訴之追加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何世全
法 官 莊毓宸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