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張群偉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
本件上訴人即
被告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因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應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1,913元,並限上訴人應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而
上開裁定業於114年8月15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有本院上開裁定
暨送達證書在卷
可按(見本院卷二第225-235頁)。然上訴人
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在卷
可稽,是依
前揭規定,其所為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