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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93號
原      告  黃淨宣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複代理人    韓忞璁律師
被      告  山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美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複代理人    章弘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爭點整理書
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件表格僅為格式範例,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執點附表
◎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之爭點)
編號
爭            點
原 告 之 主 張 及 出 處
被 告 之 主 張 及 出 處
支持本造主張之證據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
1




2




◎不爭執點附表(所謂不爭執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
編號
主 張 之 內 容 及 出 處
對 造 不 爭 執 出 處 
支 持 主 張 內 容 之 證 據 方 法或 法 律 見 解 及 出 處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