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張世增
陳亞倫
張嘉玲律師
相 對 人 宇納科技有限公司
一、上列
聲請人為
相對人宇納科技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
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
本件相對人之公司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710萬元,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聲請費,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聲請。
二、另聲請人應一併陳報相對人之目的事業中央
主管機關為何,俾憑辦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