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簡志維
相 對 人 恩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
聲請人簡志維為
相對人恩達生技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完結後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恩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
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清算完結,且經股東同意書選任聲請人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爰聲請指定其為相對人清算完結後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
上開事實,
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股東同意書、帳冊保管人願任同意書、相對人帳冊保管清冊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11號呈報清算人卷宗、111年度司司字第204號清算完結卷宗核閱無誤,是
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