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字第67號
抗 告 人 陳信如
相 對 人 連美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黃鋒榮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連美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
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2年3月31日111年度司字第6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