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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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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他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他字第285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徐○豪(兼鄭○中之承受訴訟人,姓名住所詳卷)
            黎○玲(即鄭○中之承受訴訟人,姓名住所詳卷)
受裁定人即
被      告  陳慶益 
            張劉梅珍
            劉聰宏 
            蔡銘湖 
            王正華 

受裁定人即 
被      告  喬力達休閒管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慶源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90,193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受裁定人即被告應連帶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
23,975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係於訴訟終結前,暫免受救助人應預納之
    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而由國庫先予墊付。至訴訟終結後
    ,為使國庫便於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此項暫免之
    費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經准予訴訟救助
    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
    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
    當事人徵收之」。又同法第91條第 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
    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考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
    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基於同一法理,於當事人
    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由國庫暫時墊付,法院依職權以裁定
    確定訴訟費用額,應類推用,加給法定遲延利息(最高法
    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1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次按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為準;如原告就起訴聲明已為一部撤回、變更、擴張或減縮後,法院始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即應以核定時尚繫屬於法院之原告請求判決範圍為準,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徵收裁判費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1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受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應負擔訴訟費用時,始有繳納裁判費義務,並無須於起訴時繳納裁判費,不得視為於受訴訟救助確定時,視為已繳納裁判費,而認為減縮聲明者,仍應負擔減縮部分之裁判費(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2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鄭○中於本件侵權行為發生時,尚未滿12歲,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中段所稱之兒童,依兒少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3款、第2項規定,遮隱其部分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合先敘明上開事件原告鄭○中及徐○豪對被告乙○○、甲○○○、丁○○、戊○○、己○○、喬力達休閒管理有限公司、丙○○、陳亭妏、張菁珊即私立格睿茲短期補習班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經本院107年度救字第4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裁判費。嗣原告鄭○中及徐○豪起訴後撤回陳亭妏、張菁珊即私立格睿茲短期補習班部分,其餘部分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94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一,餘由原告負擔,並確定在案。依首揭規定,本院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
四、經查,鄭○中及徐○豪起訴時原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鄭○中新臺幣(下同)2211萬6866元本息。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徐○豪678萬6928元本息。嗣於民國111年1月7日當庭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00萬元本息。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徐○豪660萬4137元本息。㈢被告喬力達休閒管理有限公司應給付徐○豪200萬元本息。按諸前揭說明,本院應祇以核定時尚繫屬於法院之原告請求判決範圍為準,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徵收裁判費用。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60萬41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168元,因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從而,受裁定人即被告應連帶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3,975元(算式:114168×21%,元以下四捨五入),受裁定人即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90,193元(算式:000000-00000),並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週年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