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0157號
債 權 人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鄭啟豪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水舞酷動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陳報債權人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姓名為何
?
㈡陳報債務人水舞酷動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
?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確認代理人姓名究為鄭「啟」豪或鄭「啓」豪,並提出與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及釋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