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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01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166號
債  權  人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鄭啟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都健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得對債務人中都建核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就訴外人麥克文森實業有限公司所負電子簽帳服務債務之法律依據為何?(有無債務讓與或承擔?高檢署處分書之記載似僅認經營權移轉契約文件係訂定買受方保證會員權益,未見有本件請求之債務約定移由債務人負擔之記載)並補正對債務人請求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所附文件資料並無債務人公司名稱)。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