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0166號
債 權 人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鄭啟豪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中都健核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債務人之法定
代理人姓名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㈡得對債務人中都建核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就訴外人麥克文森實業有限公司所負電子簽帳服務債務之
法律依據為何?(有無債務讓與或承擔?高檢署處分書之記載似僅認經營權移轉契約文件係訂定買受方保證會員權益,未見有本件請求之債務約定移由債務人負擔之記載)並補正對債務人請求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所附文件資料並無債務人公司名稱)。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4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