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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04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445號
債  權  人  禎祥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晁祥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中二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佛跳牆、雞湯之金額為何?
    ㈢陳報請求金額336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