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0465號
債 權 人 乙盛金屬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金富譽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連振東、林信介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完整
承攬工程合約書影本。㈡確認連振東、林信介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㈢提出債務人金富譽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㈣債務人連振東(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林信介(住○○市○○區○○街00巷0號6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1年4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