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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05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56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復強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復強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請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