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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06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684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程光儀律師/張義群律師/陳澤熙律師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洪元記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土地為債務人洪元記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無權占用之釋明資料(依狀附資料皆無債務人洪元記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任何資料)。
    ㈡提出「洪元記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