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0684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洪元記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土地為債務人洪元記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無權占用之釋明資料(依狀附資料皆無債務人洪元記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任何資料)。
㈡提出「洪元記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