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129號
債 權 人 周方慰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龍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胡宗
爰、陳鴻國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聲明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確認對陳鴻國請求究為依「
借貸關係」或「票據關係」?若為票據關係,對陳鴻國請求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利息是否有誤?(未約定應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㈡若欲對陳鴻國主張借貸關係,確認其與債務人龍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胡宗爰是否為「不真正連帶」關係?若是,確認聲明狀聲明「請求三人
連帶給付部分」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另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7月20日生效之
民法第205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之規定,
聲請人請求自「110年7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分,其約定為無效。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