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1506號
債 權 人 中興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發現者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陳報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發現者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陳報請求金額556,339元之計算式。並確認債務人購買556,339元貨品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因與出貨單上金額822,060元不相符)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