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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16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672號
債  權  人  李沛汝即皇可企業社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張佑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為「張佑銘」是否有誤?(因與粉專經營專案服務合約書之立約人「駒光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㈢提出「駒光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54,960元之計算式。
    ㈤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