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1745號
債 權 人 吉香屋食品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朱華成即彭翠玉之
繼承人、朱育賢即彭翠玉之
繼承人、朱凱揚即彭翠玉之繼承人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繼承相關資料(因被繼承人彭翠玉已死亡)
②被繼承人彭翠玉之除戶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③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㈡補正對被繼承人彭翠玉請求之
法律依據為何?釋明被繼承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