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23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387號
債  權  人  地恩企業行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有陞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地恩企業行之負責人為何?
    ㈡陳報債務人有陞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有陞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㈣陳報債務人購買砂石原料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