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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27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711號
債  權  人  樂酷馬智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鎰承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樂酷馬智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陳報債務人鎰承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承攬工程合約書影本。
    ㈣提出債權人已付訂金234150元予債務人之釋明資料(如匯款單、收據影本)。
    ㈤請求利息年息百分之十六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