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2711號
債 權 人 樂酷馬智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鎰承工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陳報債權人樂酷馬智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
㈡陳報債務人鎰承工業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債權人已付訂金234150元予債務人之釋明資料(如匯款單、收據影本)。
㈤請求利息年息百分之十六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