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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28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846號
債  權  人  許瑞銘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許瑞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亨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㈡陳報「林忠興」為何人代理人?若為債權人之代理人,請提出委任狀正本。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11年4月21日」?
    ㈣確認債務人為「大亨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廠)」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