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2846號
債 權 人 許瑞銘建築師事務所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大亨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廠)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陳報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㈡陳報「林忠興」為何人代理人?若為債權人之代理人,請提出
委任狀正本。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或「111年4月21日」?
㈣確認債務人為「大亨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廠)」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