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3397號
債 權 人 張育瑋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裕典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裕典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①裕典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②裕典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廢止)】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㈢確認
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因
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㈣陳報請求金額90萬元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