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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33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397號
債  權  人  張育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裕典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法定並須具備之程式。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又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駁回債權人之聲請。同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債務人「裕典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提出【①裕典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②裕典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廢止)】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㈢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㈣陳報請求金額90萬元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11年5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