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3723號
債 權 人 嘉冠文創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瑞澄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委託印刷製作咖啡彩盒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委託單、送貨單、簽收單)。
㈡提出債務人瑞澄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