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41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胡愷
債 務 人 凌傑資訊網路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明郎
債 務 人 賴惠貞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肆仟玖佰肆拾捌元,及㈠其中新臺幣柒拾玖萬玖仟肆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㈡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零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肆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㈣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零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