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4312號
債 權 人 翔逸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鵬達通用材料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簽收單)
㈡確認附表編號1之發票金額為「新臺幣960,750元」是否有誤?
㈢提出債務人鵬達通用材料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