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5242號
債 權 人 周玉惠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岱盟工程有限公司、劉至凱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本件法律關係究為「
借貸關係」或「票據關係」?若為「借貸關係」,請提出劉至凱借款釋明資料。【如:借據、匯款收據、轉帳收據(並附上存摺封面影本)】;若為「票據關係」,請提出
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