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5251號
債 權 人 閍閣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劉柏志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
人之聲請如不合於
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劉柏志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現設籍於苗栗縣苗栗市,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則債務人之
住所既
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