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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54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428號
債  權  人  新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欣欣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賴韋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於民國111年5月31日離職之相關釋明資料。
    ㈡提出債務人僱傭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