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5442號
債 權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億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淑玲
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億玖仟壹佰肆拾伍萬貳仟參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一百八十天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一百八十一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