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5812號
債 權 人 創元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華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少了一個及字。)
㈡請求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文件(如訂購單、發票並蓋有營業人統一發票專用章等等)。
㈣確認
聲請狀尾法院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