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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5818 號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818號 債 權 人 象元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菲力固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金額是否有誤?與原因事實 所載不符,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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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