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60號
債 權 人 光隆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高堅傑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陳報債權人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
聲請狀末公司印文。
㈡確認
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或「110年12月7日」?
㈢確認請求利率為何?
㈣陳報債務人購買氣泡水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