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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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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60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012號
債  權  人  第壹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翔傑 

債權聲請債務人麗豪視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㈡補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請求利息年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此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