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6012號
債 權 人 第壹電子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麗豪視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債權人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㈡補
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請求利息年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此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