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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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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60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07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  務  人  長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柒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1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3,47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HN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