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61號
債 權 人 光隆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運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陳報債權人光隆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法定
代理人為何?並提出
聲請狀末之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
㈡陳報債務人運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運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統一編號:248186
15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氣泡水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或「民國110年12月7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