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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66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690號
債  權  人  廷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乙仁 
代  理  人  謝岳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春鴻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春鴻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委任狀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