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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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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68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896號
債  權  人  全球協鴻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煒璨即陳建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志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查本件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須再補繳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權人陳煒璨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本件請求事項聲明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請區分對債權人全球協鴻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陳煒璨即陳建智各自請求金額、各自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
    ㈣提出債務人委託林采婕收受借款之釋明資料(如委任書影本)。
    ㈤提出債務人向債權人陳煒璨即陳建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收據影本或轉帳影本)。
    ㈥提出狀附二張現金簽收表債權人為全球協鴻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資料。
    ㈦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