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7064號
債 權 人 郡翔科技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國順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卓裕文即郡翔科技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併
陳報債權人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提出債務人國順科技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