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7625號
債 權 人 康栢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羽安光源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代為處理債務人空運出口貨物之釋明資料。(如:契約書影本)
㈡陳報債務人羽安光源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英文名稱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確認
訴訟標的請求金額為「新臺幣玖萬參仟柒佰玖拾貳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2,313元」不相符)
㈣提出債務人羽安光源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