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7629號
債 權 人 宅立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朱筱麗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
承攬工程之契約書影本。㈢提出債務人朱筱麗(住○○市○○區○○街00巷0號)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此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3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