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7633號
債 權 人 柏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國順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為「新臺幣480,000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積欠「新臺幣481,495元」不相符)
㈡提出債務人國順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