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7771 號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771號 債 權 人 一之順生技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國順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附註: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